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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规定》让多少官员已坐立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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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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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副处以上干部须申报财产,引来中外媒体、以及国内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议。有外媒认为是我国政府向腐败“宣战”,也有网民认为仅有《制度》还远远不够,在官员申报财产的同时,必须把申报结果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起到监督到位、执行到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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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大家从那个角度出发来观察《制度》、评论《制度》,中央要求副处以上干部须申报财产已成为大家公认的一项进步。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制度上揭露腐败、从法律上查处腐败都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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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G0 N+ U* K! u这里,我谈两点关于《制度》的事情。一是某些媒体认为《规定》对不如实申报官员的最高处罚是“免职”。我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规定》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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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字在中国文字的应用中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常用的虚语,前面的事项多于三项时习惯性加上一个“等”字,没有任何意思;一种是事项过多,不能一一例举,加上一个“等”字,表示还有其它的事项。规定的“等处理”,应该属于第二种,还有其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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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c7 w) z4 @8 [  l4 n其一,《规定》的主要意图是搞清楚官员的财产多少,但其主要目的却是希望根据官员财产的多少来预防腐败、发现腐败、惩处腐败。如果官员只要如实申报财产就不受处罚,那么,肯定没有那位官员还会做出隐瞒财产的愚蠢行为。+ _& h) }( @; _$ s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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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既然隐瞒财产,显然财产隐瞒部分存在不可告人的成份。贪污也好、受贿也罢,党政领导干部非法参与生产经营也行,不管属于那一种,都是要面临法律处罚的。5 C. X9 c# S8 S2 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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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便“免职”是《规定》最高处罚,“等处罚”中的“等”字也包含着移送检察、司法机关查处的含义在内。绝不会因为官员隐瞒财产申报,仅仅给予其“免职”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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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Q$ x% q$ G二是,我想,面对《规定》的出台,许多官员现在已经开始在为自己名下的巨额财产该如何进行申报而发愁,不报如实申报,很可能在社会监督面前立马露馅,如实申报,无疑又是在自掘坟墓。在“如实”与“隐瞒”申报之间,恐怕许多官员已经是坐立不安。) {3 ~8 X( T, ?7 l- `4 z& n

8 d* P3 Y7 K' S' I4 z《规定》的出台,不可能完全杜绝官员的腐败,但是,必将成为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道屏障。在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官员腐败、维护党政干部形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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